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9游会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原则,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和帮扶机制,继续推进“三业一岗”就业帮扶模式,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增强脱贫稳定性。健全脱贫地区就业帮扶机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脱贫地区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作出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劳务输出促进稳定就业。进一步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切实摸清就业意愿、就业状况、就业地点、劳动能力、技能水平等底数实情,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有组织劳务输出和便利出行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脱贫人口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发挥安徽公共招聘网、“职等你来”就业登记小程序作用,常态化开展“2 n”招聘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脱贫人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支持各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劳务协作推进转移就业。积极发挥县域结对帮扶、定点帮扶等机制作用,建立健全输出地、输入地劳务协作机制,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强化常态化岗位信息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和跨区域共享,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加强与苏、浙、沪、粤等主要劳务输入地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接,鼓励支持市、县以购买服务方式,加强驻外皖籍农民工服务站点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强化省内市、县两级劳务协作对接,开展皖江地区企业与脱贫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劳务对接,促进脱贫人口省内转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脱贫人口就业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鼓励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和人力资源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制定专门劳务品牌工作计划,确定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目标,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重点输出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围绕产业发展拓展就业渠道。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聚焦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聚焦建设专业村镇、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聚焦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立足县域布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引导脱贫地区的“园”“区”平台与特色村镇发展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推动地方政府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和农业农村项目建设,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158”行动计划,开展“一县一业(特)”全产业链创建和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创建,带动脱贫地区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健全完善“四带一自”产业帮扶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建设一批村级乡村振兴光伏电站,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建立健全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四)壮大就业载体促进就近就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龙头企业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基层特别是村级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服务需求,继续规范建设就业帮扶驿站(原就业扶贫驿站),因地制宜拓展丰富功能,打造综合性服务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遴选一批热心公益、交通便利、待遇较高的企业为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鼓励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引导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驿站、就业帮扶基地等各类载体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鼓励返乡创业带动更多就业。深入推进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省级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县(市、区)创建,持续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国家级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探索创业融资、创业奖补和用地保障等领域的激励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帮扶工坊(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大力推进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每年开设1-2期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业江淮·未来新徽商”特训营班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扶持灵活就业拓宽务工渠道。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非全日制、共享用工、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大力实施“就业帮扶车间 居家生产”“企业订单 居家生产”等模式,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鼓励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半)劳动力。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选聘和日常管理,落实实名制动态管理,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精准度,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信息进行全面摸排,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岗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质量。着力打造“皖厨”创业工程,实施“皖厨”培育工程,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高质量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脱贫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期间政府给予参训人员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助,脱贫革命老区生活补助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天6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公共实训基地和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继续实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省乡村振兴局牵头)鼓励脱贫人口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走技能成才之路,对脱贫人口家庭学生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交通生活补助,对学生家庭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补助,对招收脱贫人口家庭学生的技工院校给予每生每年5000元培养经费补助。积极组织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优化就业服务健全长效机制。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政策倾斜支持重点地区。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沿淮行蓄洪区等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沿淮行蓄洪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需求,继续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和定向招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各部门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促进就业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明确部门分工,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三)落实工作保障。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保持就业帮扶各级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坚持量质并重,在困难帮扶、兜底保障基础上,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各地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保障政策落实和服务开展。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使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文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