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解读-9游会
2021年11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乡村振兴局、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皖乡振发〔2021〕20号)。现对《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开始,我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全省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2020年6月,原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扶办〔2020〕17号),对全省2016年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清查和确权登记,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原则、内容、流程及要求,为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指明方向,加强统筹协调。
2021年5月22日,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将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管理范围扩大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并对责任落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个部分16条,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全面摸清底数。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部分,推进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信息同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第三部分,加强后续管护。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确定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分类加强管护,落实管护经费,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四部分,强化资产运营。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运营模式,开展双招双引,盘活用好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加强风险防范。
第五部分,规范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原则流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公开。
第六部分,严格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化具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部分,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抓好总结推广,省级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内容。
政策咨询机关:省乡村振兴局规划项目处
咨询电话:0551-62603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