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9游会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根据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围绕“两个确保”的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国办发〔2016〕22号和皖政办〔2016〕31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等。各地在安排、使用以上资金时,按以下“负面清单”执行。
一、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五、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要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请相关市县按照以上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扶贫资金“负面清单”,并于4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