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9游会

发布时间:2019-04-05 16:53来源: 安徽扶贫网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省里光伏扶贫政策未严格落实‘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规定,导致贫困户收益减少”“一些市县要求光伏扶贫要全覆盖”两个方面的问题。从前期省委省政府领导“四不两直”调研、省扶贫办光伏扶贫专题调研、省扶贫办第二轮暗访全覆盖、省级第三方考核评估等发现,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这些问题在我省一些地方确实不同程度存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专项巡视整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扶贫办对原《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电站产权、收益分配、政策受益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①将适用范围由原《实施办法》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扩大至“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②明确将全省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目录的村级、户用、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全部纳入电站收益分配管理范围,更加符合全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实际。

2.对电站产权进行了分类明确。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的要求,新《实施办法》第四条,对不同类型的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进行了分类明确:①独立村级和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相关村集体;②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照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③户户联建和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各地可根据实际确权给县级政府、村集体或有关贫困户;④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确权给有关贫困户。

3.对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了完善。针对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省里光伏扶贫政策未严格落实“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规定,导致贫困收益减少”问题,结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四不两直”调研、省扶贫办光伏扶贫专题调研、省扶贫办第二轮暗访全覆盖、省级第三方监测评估等发现的问题,新《实施办法》明确了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这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委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精神,又兼顾了国务院扶贫办国开办发﹝2017﹞61号文件精神。

4.对发电收益分配对象进行了明确。新《实施办法》界定:①各类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对象为贫困村、贫困户,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收益。部分县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时建议允许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给边缘户,以便最大限度提高边缘户的政策满意度,这是不允许的。②村户联建(户用部分)、户户联建、户用独立电站在扣除必要的土地租金、运维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必须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5.对发电收益分配公告公示进行了明确。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三)新《实施办法》的负面清单。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相关的负面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1.不得安排非贫困户享受收益。《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2.发电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包括产业扶贫项目、入股分红项目等。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发电收益。各地不得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地方整合资金)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国家补助资金下达前各地财政垫付的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省扶贫办将督促省电力公司尽快完成拨付。

4.发电收益及相关补助严禁截留挪用贪污。各地结转机构要确保光伏收益电站发电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及时下拨光伏发电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新《实施办法》第六、八条对此项内容已详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将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

(四)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1.关于收益分配信息监测。各级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水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价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展)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2.关于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和数据接入。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当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首先要确保具备条件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时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3.关于市县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根据光伏扶贫“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扶贫部门牵头落实帮扶对象、项目甄别、资金落实、项目审核、收益分配等工作的要求,各市县扶贫部门都要依据省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本级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于4月15日前出台并报省扶贫办、省能源局备案。



政策咨询机关:省乡村振兴局产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51-626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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