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先生/女士):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指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针对贵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了解掌握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对贵企业吸纳安置的安徽籍务工就业人员,我局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有关数据信息基础上,认真开展人员属性比对分析,确保真实有效反馈有关情况,确保贵企业吸纳安置的安徽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应比对尽比对”。
同时,对贵企业吸纳安置的非安徽籍人员,我局确无人员属性查询权限,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乡村振兴局请示汇报,如实反馈基层特别是有关企业落实政策、享受政策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争早日促成有关政策落地落实。
感谢您对我省乡村振兴就业帮扶事业的关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